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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■本報評論員 於立生
  去年,浙江省有兩個冤錯案件引人關註。一個是“張氏叔侄強姦案”,一個是“蕭山5青年劫殺案”。日前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表示:這兩起冤錯案件都已經得到糾正,國家賠償也全部到位了……故意冤枉人和僅僅是判斷錯誤、破案心切,還不一樣。在這兩個案件中,沒有發現是故意製造冤案,都是在組織內部,按照黨紀政紀來問責。
  張高平叔侄“鹹魚翻身”,在於被害女孩指甲中的男性DNA找到了主人——真凶勾海峰;田偉冬等5青年得以昭雪,也大致相仿,案件現場的一枚捺印血指紋也找到主人——真凶項生源。這些都反證了此前辦案的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。尤其張高平叔侄冤案,當初關鍵證據——從被害女孩指甲內提取的男性DNA鑒定結論,早即排除了叔侄作案的可能性。但在警方刑訊逼供之後,更安插牢頭在看守所對叔侄進行折磨,誘逼作認罪供述……在直接證據缺失的情況下,這樣的所謂“證人證言”本就效力極低,尤其牢頭本有檢舉立功的利益驅動。
  本應落實“疑罪從無”,結果卻是“疑罪從輕”,固然避免了一旦處以極刑人死不能復生的嚴重後果,但長年系獄、妻離子散的痛楚,又何嘗不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犯?而今冤案昭雪,頂住系統內部壓力糾錯的檢察官張飈及法醫等人員等固然應受表彰,但另一方面,對炮製冤案者的責任追究,卻也並不能“高舉輕放”,就此放過。
  齊奇在新聞中的表態,也就是認為冤案的炮製並非出於積極主動,但即便是屬於消極的玩忽職守行為,也同樣是受《刑法》規制的;何況,消極也與“破案心切”自相矛盾。《刑法》第399條有明文規定:“司法工作人員……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……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……”
  浙江省高院啟動國家賠償,分別支付張輝、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.5萬元,並對每人賠償4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,“蕭山5青年劫殺案”的國家賠償案同樣也已結束。而在對相關冤案炮製者只是課以黨紀政紀處分的情況下,不能不讓人心生疑竇,廣大納稅人是不是又做了冤大頭?《國家賠償法》第31條明確規定:“在處理案件中有……枉法裁判行為的” ,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,應當向相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。在對相關冤案炮製者的責任認定只是“大事化小”的情況下,所謂經濟賠償責任,很可能只是就此略過。而在齊奇的回應中,國家賠償金的事後追償問題,我們也未看到相關信息。
  今年全國兩會上,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乃坤代表即表示:對於那些刑訊逼供、明知有疑點還要堅持判決的人員,還要追究責任。設若炮製出冤假錯案,嚴重侵犯公民權利,不被髮現、糾正,就是立功、受獎、升職、晉級,而一旦被髮現、糾正,也只是停留於內部的黨紀政紀處分,既無需身陷囹圄,也不用傾家蕩產,收益和成本、風險極不對稱,又如何能夠以儆效尤,杜絕冤假錯案呢?去年8月,中央政法委出台首個《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》,要求法官、檢察官、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實行“終身負責制”,那麼,對於冤假錯案炮製者進行到位的責任追究,也是不可或缺的關鍵一環。惟其如此,才能達致“絕不冤枉一個好人”的司法公正。  (原標題:責任追究若不到位 難以杜絕冤假錯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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